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是药物从实验室走向临床试验的关键桥梁。ICH M3(R2)《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》是ICH M3系列的最新修订版,明确了新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必须完成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类型、研究周期及时机。该指导原则是药物IND申报中非临床部分的核心框架文件,被NMPA及各国药监机构广泛采纳。
标准基本信息速览
- 标准全称:ICH M3(R2)《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》
- 适用范围:化学药品新药及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
- 研究类型:安全药理学、单次给药毒性、重复给药毒性、遗传毒性等
- 核心目标:为不同阶段的临床试验提供充分的安全性数据支持
支持不同临床阶段的研究要求
各临床试验阶段的研究完成节点
| 临床试验阶段 | 必须完成的研究 | 研究时长/种属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Ⅰ期(首次人体试验) | 安全药理学(S7A核心组合)、单次给药毒性、重复给药毒性(2周或支持临床给药周期的时长)、遗传毒性(Ames试验) | 啮齿类+非啮齿类(重复给药通常两种种属) |
| Ⅱ期(探索性临床试验) | 重复给药毒性(支持最长给药周期的时长) | 啮齿类+非啮齿类 |
| Ⅲ期(确证性临床试验) | 重复给药毒性(支持最长给药周期)、生殖毒性(分段完成,通常Ⅱ期结束前完成部分研究)、致癌性(长期用药需完成) | 啮齿类+非啮齿类 |
| 上市申请 | 全部非临床研究完成 | 全项覆盖 |
核心研究类型与衔接逻辑
单次给药毒性试验
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目的是初步评价受试物的急性毒性特征,通常采用两种给药途径(临床拟用途径和静脉注射,若可行)。该研究应在首次人体试验前完成。
重复给药毒性试验
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支持临床试验给药周期延长的关键研究。研究周期应等于或长于临床试验的给药周期:
- 支持Ⅰ期临床试验(单次或短周期给药):通常2周或4周研究
- 支持Ⅱ期试验(周期给药):通常1~3个月研究,需覆盖计划给药时长
- 支持Ⅲ期试验(长期给药):通常3~6个月或更长,其中啮齿类通常6个月,非啮齿类通常9个月
遗传毒性试验组合
M3(R2)推荐采用标准遗传毒性试验组合,包括:细菌回复突变试验(Ames试验)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小鼠淋巴瘤试验、体内微核试验或体内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。Ames试验应在Ⅰ期前完成,完整组合应在Ⅱ期前完成。
生殖毒性试验的分阶段要求
生殖毒性试验按研究阶段分步完成:
- 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:通常在Ⅱ期临床试验前完成
- 胚胎-胎仔发育毒性试验(大鼠和兔):通常在Ⅱ期临床试验前完成(或至少在大规模Ⅲ期前完成)
- 围产期毒性试验:通常支持上市申请,要求注册申报前完成
支持首次人体试验起始剂量的推算原则
M3(R2)推荐基于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获得的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(NOAEL),结合动物与人体等效剂量换算(通常以体表面积(mg/m²)或异速生长剂量缩放(mg/kg^0.75)为基础进行推算)来确定人体起始剂量,并推荐采用多种方法(如MABEL、NOAEL-体表面积法、PK/PD建模法)交叉验证起始剂量的安全性,以确保首次人体试验的受试者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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